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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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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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造成他人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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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須付一般損害賠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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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罰損害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未來因黑心食品、偷竊、車禍肇事、醫療過失等因素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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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據此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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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輿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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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另立「懲罰性賠償條款」加以限制。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法中雖有「懲罰性賠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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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僅限於這些「特別法」。提案立委陳根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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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民法增設適用所有「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依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法院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依侵害之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其中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舉例,未來若修法三讀通過,偷竊價值五百元的書,沒有非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最高一千五百元。但打傷人者除須付醫藥費、扶養費等財產損害外,還要加計心理賠償等非財產損害,由法院酌定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陳根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依現行損害賠償規定,涉詐欺或竊盜,加害人只須返還詐得或竊得之物即可,以致詐騙集團或竊盜者有恃無恐。此外,現行規定嚴守「填補損害」原則,有的車禍案件肇事者寧可把被害人故意撞死,賠償金額反而比過失撞成殘廢來得少,形成「台灣人命不值錢」的不公平惡習,須修法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