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酒駕 訂預防性羈押事由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8日召集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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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衛生署等機關研商遏止酒駕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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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增訂預防性羈押事由。
結論包括:將刑法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關於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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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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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合適用刑法處罰酒精濃度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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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4條行政處罰標準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
促使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納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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