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中)十六年前被控槍殺刑警蘇憲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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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准予補償一千七百二十八萬八千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鄭性澤被控在十六年前槍殺刑警蘇憲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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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請求冤獄賠償,每日請求補償五千元。台中高分院認為鄭雖失去人生最精華部分,損害甚鉅,但鄭當時確實持有槍彈,有不當行為在先,依每日補償四千元,裁准補償一千七百二十八萬八千元。律師邱顯智說,將研究後再決定是否申請複審。 鄭性澤去年獲判無罪確定後,請求冤獄賠償。台中高分院上月間開庭審理,年邁鄭母作證「探監看到兒子鼻青臉腫、眼睛掛黑輪」,律師說鄭被屈打成招,要求法定最高賠償金額;鄭則說「失去的青春,怎麼賠償?」法官查出,鄭從二○○二年起因逮捕、羈押及執行而拘束人身自由至二○一六年,共五千二百三十三日,扣除鄭違反槍砲被判刑兩年及罰金易服勞役一百八十日,共執行九百一十一日,扣除後為四千三百廿二日。再審判決認定鄭有遭刑求取供,二審查出鄭於警詢時自白是因刑求所致,且偵查中自白,因警詢時受警察不當刑求壓力,鄭遭刑求取供,行為有違法或不當。合議庭認為,鄭受羈押時正值青壯年,因受長期羈押已耗去人生最精華部分,喪失人身自由,家庭拖累、個人正常生命歷程中斷,失去發展自我機會,因歷審多次死刑,復經死刑判決確定,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恐懼及痛苦,造成鄭逝去的青春、自由、名譽、恐懼與怨懟,所受損害甚鉅。合議庭指出,警員蘇憲丕遭歹徒槍殺身殞時,鄭的確持有具殺傷力槍、彈在場,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在先,鄭的行為有可歸責的事由,另外審酌鄭在案發時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擔任廚工、擺攤等工作,堪認是家庭經濟支柱,認為判每日四千元為適當,應補償一千七百二十八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