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之道…車禍報警 人離開現場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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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記下對方特徵或車牌號碼後向警方備案,證明自己沒有肇逃,否則可能累得自己頻於打官司。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交通組長楊信毅認為,車禍還是以報警為主,打了一一○絕對沒事,如果自己也要先離開,最好有行車記錄器影像、錄音檔案佐證;另外,肇逃罪在刑事獲得不起訴後,地檢署會依法將處分書通知原移送機關,也就是交通裁決處,如果交裁處見駕駛刑事沒有獲得處罰,行政部分有可能視個案進行裁罰。 廖姓男子二○一七年十一月開小貨車從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右轉民權路,吳姓老翁騎自行車在他車前跌倒,廖認為吳自行跌倒、不是車子撞的,但仍下車察看。吳想說並無大礙,當場說「算了算了」,廖因此離去,卻被警方依肇事逃逸送辦。檢方處分不起訴,但交裁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將廖裁罰六千元罰鍰、吊銷駕照。廖提告主張撤銷罰單,交裁處認為廖見吳倒地,不論肇事因素為何逕行離開,主觀上對肇事致人受傷結果具間接故意,仍應處罰。不過法院認定,「逃逸」指肇事者除客觀上有駛離行為外,主觀上尚有故意逃避法定義務及責任的惡意,本案經檢察官調查認定廖並不構成肇事逃逸故意,交裁處也未再舉證證明廖有肇事逃逸故意事實,且廖肇事後確有下車察看,主觀上並無逃逸意圖,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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