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同婚專法對立鴻溝 解法唯「願否扛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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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展開立法協商卻無共識。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同性婚姻修法大限倒數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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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雖已展開立法協商卻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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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趕得及五月廿四日大限前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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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擔心。綜觀同婚修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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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行政部門都在搶權、又想博得名聲,卻不願扛責,才導致挺同/反同紛擾不止,成為民主法治社會的惡劣示範。回顧這頁爭取婚姻平權史,波折橫生。原先社會一面倒地無法接納,但經挺同婚團體不輟地上街訴求平權,才有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讓同婚陣營士氣大振。未料,去年底的公投第十二案「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卻顯示多數民意仍無法接受挺同團體的「第一志願」——納入《民法》,導致今天的立法僵局。 「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保障不足,無法讓同性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因此要求兩年內應修或制定相關法律。大法官們致力消弭性別差別待遇,應給予掌聲;但其做法,卻也有對立法權伸手指導之嫌,還留下一個「未明示該怎麼做」尾巴。無論如何,大法官把解決爭議的責任丟給民意最高機關立法院,立院自然責無旁貸。但實況卻是,二○一六年得利於挺同婚而取得政權的民進黨,卻在修法階段猶疑了。民進黨不願一股作氣承擔的結果,讓反同婚團體直接訴諸公投,作出了「另立專法」的決定,使得僵局更難收場。例如,「大法官解釋」對比「公投」,誰的法律位階更高?挺同婚團體認為,大法官解釋位階與憲法本文相同,而公投位階僅是法律,憲法當然高於法律。但反同婚團體則認為,公投是人民行使創造法律的「創制權」,效力自然勝過大法官僅能「解釋法律」的權限。兩種見解,似乎各有其理。更棘手的問題是,既倡言法治國,就應「依法行政」;但大法官們只給了一個含糊的說法,未指明道路,卻創造了一個讓行政權及人民皆不知如何遵循的特殊法律空間。挺婚姻平權者認為,五二四大限後,立院若未訂專法,同婚者便可逕依《民法》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這種想法,未免太過一廂情願。畢竟,缺了成文法的保障,除將使廣大行政人員無所適從,亦無助解決未來可以預想得到的各種同婚糾紛。因此,最佳解方仍是回歸立專法解決。目前光譜的一端,是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光譜另一端,則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提出的《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兩者的主要爭點在於「名稱」,一方要「同性婚姻」,一方則堅持用「同性家屬」。在收養子女方面,政院版準用《民法》繼親收養,幸福盟版則不涉兒童收養。為了解決此一僵局,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等人日昨臨時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作為折衷版本,將「同性婚姻」改稱「同性結合」,另設「防偽條款」來防止「假結婚」,迅即逕付二讀。接下來的發展,只能由朝野立委透過表決戰一決勝負;若仍無法過關,政院就得接下燙手山芋,訂出無法可循的空窗期之遵循準則,讓同性婚者先登記再說。但這終究是頭痛醫頭之計,若要畢其功於一役,應藉由當事人無法辦登記且窮盡救濟途徑後,再聲請釋憲,請大法官給出更明確的答案以定紛止爭。同婚立法是蔡英文的競選承諾,因此大法官作出那樣的釋憲;但此一高調,卻讓區域立委難以面對立場兩極的選民和公投結果。無論如何,立院終究是調和各種社會價值的場域,必須設法解決問題。這次立法爭議,也讓人民看清:是什麼政黨想要博名聲、撈選票又不願扛責,哪些團體又是只顧堅持理念而不顧社會多數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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