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季青 分享 facebook 警察要聲請一張搜索票,
購物網站租用
,必須依SOP先去查證內容、分析通聯、監錄、勘查地形及查訪,
網頁設計
,然後繪製搜索標的,
網路代銷
,再調取住戶相關資料,
系統建置
,具狀向地檢署、法院聲請搜索票,
專業社群行銷
,結果呢?聲請書經常被批示:「不准!」法官「不准」就是「不准」,
網路代銷
,卷子就逕交書記官或法警退回給警察,連見都不肯見,何況請他們表明「不准」的理由?沒錯!搜索如古代之抄家,確應嚴謹行事,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十三條(搜索之要件與釋明):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搜索,以「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為要件。所稱「必要時」,須有合理之根據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居住處所或電磁紀錄可能藏 (存)有得作為犯罪或與之相關之證據存在;而是否有「相當理由」,非以搜索者主觀標準判斷,尚須有客觀之事實為依據,其與「必要時」之於搜索權之發動,差別在「相當理由」之標準要比「必要時」高。看到台北地檢署對周泓旭另行起訴的聲明,對於周某自撰的金錢交付內容,檢察官並未對要交付的美元金流,提出查證聲明,也許是偵查不公開吧!但如果事後在審理庭發現只是單憑周某電腦記錄或一己之詞,恐難合宜「必要時」、有「相當理由」的要件。共諜是該肅清,但我們更應該回顧一下「白色恐怖」造成的後果。民國卅八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二百萬軍民湧入,中共利用這個兵荒馬亂時代,派共諜到台灣發展組織,對岸也在二○一三年十月在北京西山建成「無名英雄廣場」,樹碑紀念在台被查獲的間諜網成員,直接承認了曾經派出千人共諜來台。回顧當年時空,國民政府在大陸的敗退失守,共諜應屬重大因素,轉進台灣後,蕞爾小島竟被潛伏高達千人的共諜,能不放手一搏趕快肅清門戶?清查過程中稍有不慎,或過度主觀就誤入人罪,一定難以避免,再加上人性的醜陋,故入人罪的惡控、挾怨報復的檢舉,情治單位定如驚弓之鳥,諜影幢幢,誤捕誤抓於焉發生。想當然耳,這段期間的肅清共諜,另外一面,就變成「白色恐怖」了!歷史就是歷史,真相就是真相,有是有非,絕不能以偏概全的為了一個政治立場或利益,全般否認曾經發生過的事實,或以放大鏡觀看一個史實。誤捕誤抓絕對不對。但我們這邊還在拒絕承認這段事實,一味指責當時政府只是為了鞏固政權,在打壓異己製造白色恐怖,最好笑的是台灣多的是被害妄想症的人,為什麼不也回顧一下歷史真相,來避免災難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