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閱補償搶做亞洲第一 何須從錯學起

台灣今年開始「試行」圖書借閱補償金制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如果自一九四○年代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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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只有卅餘國實施某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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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又基本集中在某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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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勢必有其相當特殊的背景與理由。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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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專業的國際組織長年聲明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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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更是不可不慎!被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聲明為「不贊同」的「借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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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一個在歐洲卅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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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大英國協成員國和以色列立法實施「圖書借閱補償金」的特別制度。 台灣自今年元旦起擇「國立台灣圖書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每借閱一次,政府即支付三元給作者與出版社」的方式「試行」補償金制度,期望透過台灣版的「公共出借權」,鼓勵創作、促進出版。志在成為「亞洲第一」的台灣版「公共出借權」立意良善,但在「試行」的做法上,卻以「初估兩館每年僅約需支付一千萬元補償金」的奇異理由,一筆勾銷了其他國家為防止因「借閱率高低」導致「補償傾斜」,而一直堅持落實的「補償金上限」根本規定。再者,從政策工具的角度來看,政府既是以「公務預算」支付「圖書借閱補償金」,則無論該預算是多或少,都必須達到總體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基此,「補償金」最終流向哪些類別的圖書,自然會對該些類別圖書的作者暨出版社產生激勵效應。惟依「試行」辦法的「全面補償、不分類」原則,一律依讀者「口味」來決定補償對象,而不是透過「擇優補償」來提升民眾「品味」,則一旦年度「補償排行榜」出爐,恐不單將與文化、教育兩部期待的「文化多樣性」漸行漸遠,更難保出版市場不會因「補償排行榜」效應,而愈發選擇趨吉避凶的市場風向。最後,無論書本的原始售價是千元或百元,文化、教育兩部的「每借閱一次,政府即支付三元給作者與出版社」的作法,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此不但對高優質的作品不公,長期更無益於鼓勵出版社投資高優質作品。結言之,搶做「亞洲第一」的台灣,實應善解其他國家的八十年經驗,不必如此勇敢地嘗試錯誤。「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亞洲第一」的「圖書借閱補償」,務須慎思、慎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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