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卡拉OK店的五十八歲陳姓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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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小她十二歲的鄭姓男友分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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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討十六年前她給對方的六百萬元;她說這筆錢是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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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鄭堅稱是贈與;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女未舉證不是贈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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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決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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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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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女在判決前已不幸病故。
十六年前陳婦四十二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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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當時卅歲、大學剛畢業的鄭姓男子到她的卡拉OK店工作,當時陳婦雖有一名六十多歲的日籍男友,但女老闆和員工朝夕相處、日久生情,兩人開始同居。陳婦先後匯款一千一百萬元到對方帳戶,後來鄭陸續匯還五百萬元。
陳婦提告說,兩人同居約八、九年後感情生變,鄭很少回到同居處,她四年前罹癌,對方也不聞不問。陳婦主張,這筆錢是借用鄭的帳戶存放,依雙方約定,去年她兒子退伍後,鄭應全數歸還,就算認定為贈與,鄭也沒有履行「照顧她生活」的條件,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返還。
鄭姓男子堅稱,這筆錢當初是陳婦與他交往時贈與的,對方事後指控他侵占,經檢方不起訴確定;陳婦當年贈錢時,雙方沒有任何約定,對方沒有理由要回這筆錢。
合議庭認為,陳婦雖提出雙方匯款紀錄,但未提出借名存放的證據,也沒有雙方約定「照顧她生活」的證據,因此認定這筆錢是「愛的禮物」,判決陳婦敗訴,鄭不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