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被政府「卡管」一年、折損三位教育部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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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上任又遭監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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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破天荒決定對管案公開審理引人注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今天司法院所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動」公開審理管中閔彈劾案。這是蔡英文政府「卡管」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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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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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管中閔卡進法庭「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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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台大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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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損傷台灣高等教育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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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民進黨的「愛台灣」。讓台大師生情何以堪!更甚者,此一醜劇已涉及極其嚴肅之違背權力分立,更嚴重侵奪管中閔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基本人權。 雖然現行憲法規定,由公懲會「審判」彈劾案。但此乃背離「司法不介入彈劾」之憲法基本原理。所謂監察權本應由代表人民之國會對公務員所實施「政治監督」。美國憲法即明定:「監察彈劾權專屬於國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雷林奎斯於一九九三年判例更明確重申:「司法被定位於彈劾無任何角色。」此乃國會立法權與司法審判權之分際。目前我國將彈劾分割為二:先由代表國會之監察院提起彈劾案,再交由司法院之公懲會審理判決。此種司法介入政治之憲政,世上少有。造成行憲數十年,監察彈劾不彰,被譏為「蚊子院」之關鍵。另就彈劾管中閔「違法兼職」之事證為:公務員投稿雜誌,收取稿費。監委們可曾瞭解,此乃嚴重侵奪管中閔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基本人權?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言論自由。」公務員受雇於政府,當然應履行其法定之職務,但並非因此完全剝奪其於憲法上,本於「人民」應享有之基本人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懷特大法官於一九八三年判例明確闡釋:法院應確保「公民不應為政府工作而被剝奪其基本人權。」因此,公務員當然保有憲法所保障其為公民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之「憲法權利」。尤其,公務員就其職務上相關領域事務,以其個人之能力、時間與資源,發表文章,表達意見,即有擴大再提升其職務功能之更高公共利益,裨益於其所屬機關、社會與國家,豐富意見市場之言論憲法價值。除非所發表文章或表達意見,有直接、且實質妨礙或干擾其有效履行法定職務或其所屬機關之運作與效益。此乃涉及相關法益之權衡,而屬於「憲法天平」衡量之判斷,應由所涉及機關負其舉證責任。至於所謂公務員「違法兼職」,更屬空泛、模糊概念。難道人民受雇於政府,成為公務員,即猶如簽立賣身契;須承擔「空白責任」,完全剝奪從事其他事務之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史迪文生大法官於一九九五年判例,就聯邦官員從事演講、出版收取報酬爭議,提出:「禁止收取報酬,毫無疑問,乃加諸於表達行為之實質負擔。」公務員收取之報酬乃於其個人工作場域,尤其為意見表達市場之相對收益,無關其法定職務所衍生或不當之不法對價,非屬政府事務。尤其公務員本於其個人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所獲取之相對利益或報酬,亦具有憲法保障位階之法益,非得認定其為「違法兼職」。本文所提各項違憲挑戰,筆者自知僅是「狗吠火車」,毫不會影響今日之「公審」;因為即使蔡總統,違憲毫不改其色!尤其肩負違憲審查之大法官已綠化至三分之二,完全在「這個總統」掌控之下,「狠者無懼」。天佑台灣人民,二○二○將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