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等於社會「公益」?

大埔案更一審出現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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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拆戶獲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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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長劉政鴻擔心「台灣未來經濟怎麼辦」。他舉大陸發展進步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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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台灣光一個開發案就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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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開發案都要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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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都搞不出來」。對照馬總統元旦文告的「拚經濟」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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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此一判決會造成台灣經濟發展「怎麼辦」的憂慮?
但對大埔案勝訴四戶而言,也不明白自己怎會變成政府「拚經濟」的罪人。他們保護個人財產,本屬天經地義,只是不願土地被廉價強徵再標售給建商,只想要回自己的家,要回土地,「與經濟成長一點關係也沒有」。
顯然,劉政鴻的說法與居民的感受,出現明顯落差。而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四戶勝訴,主要是內政部未實質審查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符合比例原則。
所謂「公益性」,即政府就算以經濟發展為名徵收人民土地,仍須具備公益性質,而非為政者好大喜功就可強制徵收,更要注意是否隱藏圖利等不正當目的。甚至進一步,就算符合「公益性」,也應注意必要性及符合比例原則,畢竟一旦徵收,就是強制剝奪人民對自己土地的使用權,影響極大,豈能不慎?
大埔案更一審發現,根據苗栗縣府召開協議價購等徵收說明會議資料,被徵收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並未針對土地價格實質協商,導致協議價購流於形式;內政部卻逕自做成「通過」決議,未落實實質審議功能。因此,判決重點是政府機關沒有踐行「依法行政」,與劉政鴻所說「經濟發展」無關。
其實,從「看見台灣」紀錄片引發國人對土地超限利用的關心,社會已在重新思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孰輕孰重,大埔案更凸顯居民權利與土地正義等問題。法務部針對北市府以聯合開發方式徵收「美河市」土地移轉建商,也在函釋中要求,「應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始得為之」。
可見,不論是都市開發、徵收審查,都不容政府行使公權力便宜行事或不擇手段。如此嚴肅的課題,豈能簡化成「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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