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張通榮被控公務員唆使縱放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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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被判1年8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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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富貴昨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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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決書後10天內就要提出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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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要找到前兩審判決「違背法令」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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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可能改判,否則機會渺茫。
林富貴指出,張通榮觸犯的是刑法163條公務員唆使縱放人犯罪,要三審才能定讞,不上訴就等於要馬上發監執行,因此他應該會再提起上訴,才能保住目前市長資格。
依刑法378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何為違背法令?第378條解釋,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林富貴說,上訴到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條件相當嚴苛,且通常都是書面審理,除非當初的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否則一般大多會直接遭到最高法院駁回。
目前就看張通榮律師團的功力,能否有一些新事證,可成為上訴理由。但如果三審法官「不買帳」,上訴遭到法官駁回,就喪失基隆市長資格,有可能不到1個月的時間就會被發監執行。
有人懷疑張通榮的訴訟策略,是否想等到三審再認罪換緩刑?法界人士指「不太可能」,指三審前提是違背法令才會改判,若等三審再認罪,等於「前後矛盾」。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市長三審定讞,依地方制度法解職,剩下任期因已超過一半,內政部將派代理市長代理,不會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