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日前接獲車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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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她1600cc自用小客車滯欠去年期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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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日收到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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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日期寫「10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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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即在期限內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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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還收到罰鍰裁處書?稅務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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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車主使用牌照稅繳納通知書於去年3月15日送達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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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間是4月1日至30日。該車去年6月22日行駛公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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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路口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拍攝查獲,因當時仍未繳納去年期使用牌照稅,因此稅務局才會依規定,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稅務局說,繳稅期間是去年4月1日至30日,滯納期間是從5月1日至30日止,因此車子在6月22日未稅行駛被查獲,已符合處罰規定,即使事後已在8月催繳期限繳稅,也不會改變6月22日違章事實。稅務局也表示,這個道理就和開車沒有繫安全帶被舉發單位拍照查獲後,再把安全帶繫上,仍然會被處罰。行政執行分署寄出的執行通知單,屬於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方式,通知單記載的「到案日期」,與使用牌照稅法的處罰規定沒有關連。稅務局提醒民眾,車輛在欠稅的情況下若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被連續處罰,而且裁罰金額沒有上限,特別籲請車主務必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款,以免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