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
,簡姓男子(三十三歲),
,一年半前認識小他三歲的女子,
,兩人論及婚嫁,
,簡常進出女友住處,
,還曾綁手、蒙眼玩刺激性愛遊戲,
,甚至因動作過大,
,造成女子瘀青、破皮。今年八月七日清晨五時,簡進入女友住處,拿膠帶反綁睡夢中女友的雙手、拿衣服蒙住眼睛,再脫光衣褲、強壓其頭部逼口交,還拿出機車鑰匙抵住她喉嚨,壓低聲音要她「好好配合」,完事後未表明身分,也未鬆綁女友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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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