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官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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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曖昧」與「捉姦在床」往往是司法官考量罪行是否成立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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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發現另一半和小三脫光光躺在床上,
皮膚脫落
,也難以認定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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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遑論是只憑照片或文字斷定雙方是否有「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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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妨害家庭官司最困難的點。
近年來引發最多討論的通姦案件莫過於高雄市已婚女護士和同診所男牙醫前年裸身泡湯還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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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丈夫氣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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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卻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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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輿論認為,衣服都脫光了,「怎麼可能沒發生事情?」
牙醫和女護士雖然有裸體泡湯照、情書、購買避孕棒的發票等,在我國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最重要需證明男女雙方曾「性器交合」,才構成通姦;檢察官根據查到的證據雖認定兩人「過從甚密」,卻無法證明曾「通姦」,自然不起訴。
另一案例中,有錄音錄到「在床上2次」,但也不能當成「積極證據」。宜蘭縣某大學助理教授坦承和女同事有染,教授妻子偷錄到女同事承認和他「在床上2次」,被檢方當成通姦證據遭起訴。
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偷錄音」是違法、沒證據能力,即使小三曾說「在床上2次」,在實務見解上,也不能證明有通姦行為,法官最後判女同事無罪。
然而,雖然裸體合照不能當證據,但愛玩「自拍」的通姦男女,「性器官」若入鏡,就很難讓法官相信「真的沒什麼」;台中一對外遇男女被抓姦,男子電腦裡有發生關係時的自拍照,男子的生殖器大剌剌出現在照片裡。
雖然他矢口否認,照片場景卻是男子房間,男女被抓姦時也被查到沾有體液的衛生紙,讓法官認定通姦而判有罪,「不該出現」的影像,反而成為最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