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應納稅額2,000元內 不必逐筆辦理扣繳

台南市永康區甲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於本月支付乙公司借款利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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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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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於給付時代扣稅款?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6日新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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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第2條規定之所得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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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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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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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扣繳。故甲公司於給付乙公司利息所得時,因應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15,000元*10%)免予扣繳,僅需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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