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僱傭關係取得校稿費 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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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受僱營利事業領取的書刊翻譯費或文字校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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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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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定額免稅的稿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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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會受罰。
財政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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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的翻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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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的文字計給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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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為稿費性質,全年領取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者,可定額免納所得稅。
但是,若是基於僱用關係自僱主取得的報酬,則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薪資所得,不適用18萬元稿費定額免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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