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清大女學生孫致宇抗告案的士林地院合議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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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在活動會場朝他人顏面丟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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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輕蔑或貶抑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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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不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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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顯然不當及不法的行為。合議庭並指在法治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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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遭妨害所造成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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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合議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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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二○○八年底在伊拉克演說時遭記者丟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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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鞋事件陸續在不同國家出現。在我國,以踩踏各種不潔地點的鞋子,朝他人顏面丟擲,即有將他人「踩在腳底下、甩巴掌」等輕蔑或貶抑的意涵,程度甚至更加嚴重。
合議庭表示,行政院長的言行事涉公益,必受嚴格檢視與批評,但所應享有的人性尊嚴,不應多於或少於一般人。孫女把不潔鞋子丟向行政院長,彰顯自己的存在,卻輕蔑並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名譽,也危及安全,正常合理的人都不會願意遭受這種對待,丟鞋之舉顯然不當,也屬應受即時管制的不法行為。
合議庭認為,在法治國度依法執行的公務,目的即在具體實現法律規範的計畫;因此公務所受的妨害,形同人民透過立法者訂定法律所要實現的價值遭受妨害,妨害造成的成本,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此案是行政院辦觀賞「看見臺灣」紀錄片的活動,推動國內電影產業的法定目標,現場並有安全人員依法執勤。孫女的丟鞋行為,不僅使活動原意失焦,並干擾安全人員執勤;且利用在私人營業的電影院,作表達意見場合,是典型利用他人資源「搭便車」的行為。
合議庭表示,孫女表達聲援關廠勞工意見方式很多,卻選擇丟鞋,動機雖正當,卻損及行政院長、維安人員、電影業者、電影工作者對於工作的合理預期目標。若容任孫女的丟鞋行為,將妨害本來公務預期達到的目的,使眾多維安人員執勤時面對不可知威脅。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進行,應即時管制丟鞋行為。
此外,孫女的辯護律師還曾當庭舉澳大利亞總理吉拉德被人丟三明治、美國總統歐巴馬也到處遭嗆聲為例,指總統、總理級政治人物應有「基本民主素養」;強調法院若對丟鞋這類「象徵性言論」科以刑罰,將成民主社會惡例。不過承審法官認為,目的正當不等同手段當然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