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集團承租苗栗縣後龍鎮的國有地開發遠雄健康生活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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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兩年前基地挖出三萬多公噸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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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認為國有財產署是管理人該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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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限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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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不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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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國產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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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可上訴。
苗栗縣環保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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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96年9月接管這些公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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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98年12月承租給遠雄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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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國產署接管土地時,就有責任掌握整個土地情況,但當時國產署並無異議。
環保局秘書潘志明指出,由於時間久遠,土地被倒垃圾不論在國產署接管後或之前發生,因已經無法追查到行為人,因此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要求土地管理責任人負責清除是依法行事,環保局已針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上訴,要求國產署清償當初代清運費用約6000萬元。
國產署表示,這些國有地歷經許多單位管理,苗栗縣環保局未積極追查汙染人,直接要求國產署清除這些廢棄物於法不合,而且讓真正汙染行為人脫責,增加國家支出更不合理。
法官說,環保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國有地被倒廢棄物是國產署管理期間,有「容許」或「重大過失」被倒廢棄物,這塊國有地管理人歷年經過台灣省政府、苗栗縣政府、台灣藝術大學和國產署的變更,環保局無法認定廢棄物是何單位管理期間被亂倒,也無從認定管理人有「容許」或「重大過失」,因此判決環保局需撤銷對國產署的處分,訴訟費由環保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