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須設電擊器 協助急救免責

把握急救「黃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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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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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須強制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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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傻瓜電擊器。民眾協助急救則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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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不再擔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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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眾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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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提高急救成功率。
過去類似「中指蕭」等阻擋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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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計程救護車」等濫用醫療資源情況層出不窮。此次修法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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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車廂內、外都須加裝監視錄影器,以便「錄影存證」、減少醫療糾紛,也保障急救者與患者權益。
至於救人不受罰,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蔡錦隆昨表示,修法援引國外「善良撒瑪利亞人法」精神;民眾為免除他人生命危險,使用緊急醫療救護設備或急救,可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另救護人員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同樣適用。
據統計,台灣每年有兩萬名病患到院時已無心跳,若救護員在車上施予電擊,存活率可由不到百分之一提升為百分之五,若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電擊器,依日本經驗,存活率可達百分之卅八。
根據衛生署報告,我國目前平均每十萬人有十五點二台AED,預計花五億元建置,一○五年可達廿五台,但若要達到日本每十萬人兩百卅四台的標準,則需一○二億經費。
修法附帶決議也規定,衛生署須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製作全國AED地圖及全民AED使用教學,供民眾查詢,並鼓勵民間企業捐贈。修法另將救難直升機的查驗、管理納入緊急救護系統,並要求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須包括野外救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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