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老闆與廠商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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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女會計卻調閱監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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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衝突過程告訴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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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服公司開除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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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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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雄簡易庭仍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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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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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2日某連鎖美容公司的老闆與廠商在高雄市明誠店,與廠商發生肢體衝突,許姓女子因擔任會計,擁有監視器帳號和密碼,她調閱衝突過程的畫面,用手機翻拍並把影像傳給其他同事看,許女的老闆得悉,原本要求她寫悔過書,但她不從,才決定開除她,並控告她妨害電腦使用罪。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許女罰金1萬5千元,許女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然維持一審看法,駁回許女上訴,全案定讞。事後許女認為,當初調閱監視器畫面,是受公司主管指示,並不是她擅自的行為,不認為自己有錯,才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要求公司應支付她案發後1年共27萬元的薪資,要為自己討回公道。美容公司指她已調職鳳山分店,也沒任何主管指示她去明誠店調監視器,認為許女心存好奇及八卦心理,才自己調閱畫面,法官採信公司說法,才判決許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