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器誤差值是否該被做為無罪判決依據?法官有不同見解。台南高分院日前審理一起酒測值零點二六的酒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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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一審無罪判決將「公差值」列為酒測值的認定考量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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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有罪確定。台南地檢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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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官會將酒測值零點二五至零點二七的酒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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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酒測器有誤差為由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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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院這一判決可增加未來上訴成功機會。蔡姓男子去年八月喝藥酒後駕駛大貨車遭警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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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零點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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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酒測器有「公差」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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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酒測值未超過零點二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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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度量衡有公差與器差,但只是在判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格,不是在算度量衡器存有極限的可能誤差。所謂器差是指法定度量衡器顯示值減去供檢驗度量衡標準器標準值的數值,公差則是指法定允許的器差。合議庭認為,酒測器檢查合格就符合「檢定公差」與「標準差」規範標準;若無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酒測時就不需再窮究推測數值與物理極限差距。否定合格酒測器實測數值的準確性,只會造成循環論爭,誤差值在法定允許範圍內,作為證據時就不應回溯考量,改判蔡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南地院最近還有兩起類似無罪判決,吳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跌倒受傷,酒測值零點二四,檢警回推吳上車酒精濃度應為零點二七,但法官認為酒測器有誤差,有可能未達零點二五,判無罪;另名男子酒後騎機車遭攔,酒測值零點二六,法官將酒測器「公差」算進去,認定未達標準,也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