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徐姓男子去年2月初因細故與人鬧進派出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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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先後7次向對方「比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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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此舉未必是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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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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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中指」相當於穢語的肢體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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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強烈侮辱他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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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然侮辱罪判處他拘役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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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需3萬5千元。
高雄地院調查,徐姓男子去年2月初晚上在高雄市五福路市立文化中心,因使用公用電腦桌椅等問題,與1名男子發生言語衝突,轄區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因雙方堅持互控妨害名譽,警方隨即將2人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調查案發經過。
員警製作筆錄時,徐姓男子突然向對方說「你看我這邊」,隨即以右手「比中指」,員警雖然曾制止,但徐男先後共7次向對方「比中指」,全程都由派出所裡的監視系統拍下,員警也目擊全程,被害人不甘受辱,堅持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