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8日召集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
工作站
,國防部及衛生署等機關研商遏止酒駕具體措施,
除臭劑
,決定增訂預防性羈押事由。
結論包括:將刑法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關於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雷射打標印字機
,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
零件箱
,且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合適用刑法處罰酒精濃度下修,
台中社群行銷
,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4條行政處罰標準修正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
促使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納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事由。,
天鋼
,,
三角褲
,
進口椰子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