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賴姓女子開車從交流道要進入國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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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距離後車太近而遭到後車駕駛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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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道警察裁罰3千元。賴女認為自己有打方向燈才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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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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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她未保持安全距離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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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女除要繳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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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多負擔300元訴訟費用。賴女去年8月傍晚開車由中山高南下97.4公里匝道處要進入國道外側車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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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已經到匝道路線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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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女只打了4秒的左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就強行切入車道,讓本來在車道上的後方駕駛感到很緊迫,氣得拿著行車記錄器向國道警察檢舉。賴女認為自己有打方向燈才切入車道,沒有違規,但法官認為依照高速公路管制規則,轎車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法官指依法行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的車輛,較匝道車輛有優先路權,賴女只注意前方車距,未注意後方車距,造成後方車輛行駛的危險,認定該罰。國道二隊表示,國道上的轎車安全距離計算,轎車至少要保持「速度除以2」的距離,若以時速100公里計算,賴女至少該與後車保持50公尺以上的距離才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