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和聲音清晰與否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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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高速公路大貨車將轎車逼到路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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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變無罪。起訴書原本指林男前年8月深夜開大貨車在高速公路國道三號,
貨架
,加速超前在張男轎車前方擋住,
日期批號標示
,還將轎車逼到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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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S型行車阻擋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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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張男拿出仿真槍的玩具手槍並拉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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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看到槍嚇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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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到警局報案尋求保護。一審法院依恐嚇和公共危險罪判張男徒刑3月,但認定林男逼車,他也被依公共危險罪判林男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林男不服上訴,堅稱是看到對方亮槍才逼車,防止到他車旁開槍,屬緊急避難。二審法官開庭時,勘驗雙方車上行車紀錄器影像和聲音,先比對時間後,確聽到拉槍機聲音後,大貨車往外車道偏移,試圖將轎車逼到路肩。法官說,我國是槍枝管制國家,轎車司機因超車糾紛就亮槍還拉槍機,大貨車司機只能盡全力阻止,不得已採逼車危險行為,認為是緊急避難處置,依刑法24條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行為不罰,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