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歲陶姓老婦和丈夫住在老人安養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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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走出電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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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梯廂高出樓層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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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踩空摔成骨折。她主張受傷後從安養區搬到養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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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與老伴分離、精神痛苦;她向電梯公司及朱姓電梯保養員求償一百廿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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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賠償六十萬餘元定讞。
意外發生在二○○九年耶誕節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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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姓老婦從三樓搭電梯到二樓運動;電梯停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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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電源穩壓器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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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廂高於二樓地板十四公分,她聽到「二樓到了」的電梯語音通知,走出梯廂就摔倒、右大腿骨骨折。
電梯公司和朱姓保養員說,陶婦案發當天送急診,但X光檢查沒有發現骨折,一個月後才動手術換髖關節,手術和這起意外沒有因果關係。
法官查出陶婦急診時已表示右髖部疼痛,醫師也說可能第一次X光沒顯現出骨折裂痕,兩周後追蹤X光才發現;X光檢查可能因攝影角度、機器功能及醫師觀點等,影響判讀結果。
合議庭認為,一般人進電梯按樓層按鈕,等樓層燈號、語音提示、電梯門開後,便直接步出梯廂,不需特別留意梯廂是否與地面齊高;陶婦使用電梯合於常態,因此電梯公司及保養員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