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傳警作證 酒駕裁罰被撤銷

桃園縣蔡姓女子今年4月涉嫌酒駕被警方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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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散發酒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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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0.36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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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195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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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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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稱自己酒後在路旁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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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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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以新竹區監理所未聲請傳訊處理員警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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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舉證蔡女違規行為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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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將原處分撤銷。
處理的桃園分局員警職務報告表示,今年4月18日清晨5點20分左右,執行巡邏勤務,行經重慶街親眼目睹蔡女的轎車左右搖晃由大同街方向往重慶街方向行駛,疑似酒後駕車,立即開啟警示燈及嗚警笛,示意蔡女停車實施攔查。
警方說,取締當時車內散發酒味,問蔡女有無飲酒,蔡女承認有小喝幾杯,告知相關權利和罰責後,提供一杯水讓蔡女漱口,蔡女酒測值0.36毫克。未達當時移送公共危險罪標準值0.55毫克,警方開出罰單並扣車。
蔡女表示,當天和友人聚餐喝酒,凌晨4點多步行上車後,為避免酒駕被警查獲,留在車上休息。後來警車逆向行駛停到她車子前方,因為她剛睡醒,精神狀況有些迷糊,員警要求她做吹測,並說不配合就要開拒測罰單,她只好配合。她說,當時沒有駕車,是酒後在車上休息,卻被警方誤認為酒駕,非常冤枉,希望法官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法官表示,蔡女雖然有喝酒,但是爭執點在於是否有「駕車」,警方和蔡女各執一詞,警察職務報告屬法庭外行為,無從以刑事責任擔保報告的真實性,與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的情形有別,因此難以採用。新竹區監理所表示不聲請員警作證,未能進一步證明警察所述是真實的,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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