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優遇法官陳炳彰以妻子名義與人合夥開採土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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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幫妻子與合夥人打官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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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詹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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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接受溫泉業者招待和代付買家具和轎車的錢;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兩人損害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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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判決撤職;依法官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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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炳彰、詹昭書被撤職即喪失司法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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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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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泡湯。
職務法庭另判決陳停止任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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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三年;停止任用指的是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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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任用期滿後,兩人仍可擔任公務員。陳高齡八十一歲,回任公務員可能性不高;詹昭書司法官訓練所卅七期結業,未逾五十歲,有可能回任公務員。 陳炳彰在二○○四年優遇,不必開庭審案但薪水照領,同年九月,陳以妻子名義與人合夥投資土石開採事業,並要求對方開立本票擔保投資一定獲利,後來拿回比投資金額還多的錢,他嫌不夠,還持本票要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
詹昭書於二○○八年任職新竹地檢署期間,長期向尖石鄉張姓溫泉業者借用機車和休旅車,形同霸占,業者並幫詹支付買家具的十三萬元並贊助六十萬元買轎車,詹還曾向台北地檢署關說其妻涉及的詐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