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著身分證上記註的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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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跨性別伴侶合法地結婚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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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許多異性戀夫妻以各種理由爭取離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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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各自歷經變性手術的伴侶卻被內政部一紙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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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銷當初國家認可的法定婚姻。原因是兩人登記結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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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性別」不是一男一女。
內政部官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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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對伴侶登記結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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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性別」是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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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兩人當時已經都動了性別重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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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變成女生了;結婚有效性得看「生理性別」才行。
內政部何時成了人民的婚姻與性別警察?在當事人仍願廝守、婚姻又不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下,政府居然如此積極追索這樁婚姻的「合法性」,不惜發文撤銷,倒教人對公務員的積極任事有了全新認知。
不禁要狐疑:若要如此堅守「一男一女」的婚姻要件,未來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的民眾,豈不都要先驗明正身不可?
姑不論在實務上,真有人在婚後才發現丈夫帶著女性的染色體;真正的問題在於:若當事人仍願意相互扶持、成為伴侶,為何國家的手非要伸入私領域,將人拆開呢?
這對跨性伴侶原是在法律與醫學的夾縫中,才得以完成法定婚姻程序的,因為「證件性別」的重發與「生理性別」的手術之間,出現了奇異的落差。這樣的落差,使得他們的婚姻得以短暫合法,挑戰了獨斷的生理性別霸權。
但回到問題核心:國家的法律真有必要讓有心組成家庭的人民,因為性別而受阻於門外嗎?當許多國家接受身分證件上註記「第三性」、也打破婚姻的「異性」框架後,政府可否也別再當婚姻與性別警察,讓不論愛人還是同志,都能成為合法的伴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