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卡姓男子受女友哥哥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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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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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卻以拋接方式將該嬰兒高高舉起再低處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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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撞及床頭櫃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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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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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腦水腫,緊急送醫,女友憤而和他分手,女友的哥哥提出告訴,屏東地院昨天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29歲卡姓男子和前劉姓女友,去年3月17日晚上11點,到女友住處,受女友哥哥委託,照顧當時1歲1個多月的女兒。女友翌日早上9點多,先將該女嬰放在床上睡覺後,外出購買早餐,由卡照顧幼兒。卡聽到該女嬰哭鬧,將她抱起安撫,隨後將她高高舉起再自低處接手,沒有注意到她的頭部,導致她的頭部撞及床頭櫃、壁櫥等處,頭部外傷合併腦水腫等傷害。
卡的女友購買早餐返家,他告訴女友女嬰身體有狀況,將她送醫,經醫師診斷,發現意識不清,合併腦水腫等症狀,經救治恢復意識,女嬰的父親提出告訴。
卡否認拋接女嬰導致她受傷,表示是女嬰自行從床上摔落地面受傷,法官不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