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對待 應改成「續建」公投

在國民黨和國會多數宣示以公投手段解決核四爭議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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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問題陸續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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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議題設定、辯論程序、投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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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可決門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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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以議題設定最為關鍵。報載國會多數提出草案是「是否同意停建核四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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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適當。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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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多數交付公投,如果對於議題有明確態度,應該採正面陳述。在西方,相關案例有一九七五年英國的歐體公投,工黨威爾森政府將新的入會協議交付公投,同時表達希望選民接受的立場,結果百分之六十七選民投票贊成,百分之卅三反對,英國留在歐體。又例如,一九九二年法國總統密特朗和社會黨政府將馬斯垂克條約交付公投,結果得到百分之五十一贊成票驚險過關。
第二,國民黨對於公投命題採取的立場不宜反覆,以免招致非議。在二○○九到二○一二年國民黨主導的第二屆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當中,基本上以「民間社團提案複決重大政策應持與政府相反立場」為由駁回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假設台聯不得替政府提案,國民黨亦不宜替反核社團撰寫案由。
第三,國會多數如此提案,恐怕還是顧慮到公投法的高可決門檻,殊不知此舉只會強化反核社團和在野黨訴求修改公投法的正當性。高可決門檻設計見於英國和西班牙等國,非我國獨有,其用意在於促使國民謹慎將事,不可視公投如兒戲,或是給予少數激進人士不成比例的話語權。
明乎此,主事者將草案中的「停建」改成「續建」不會有負面影響。重點是政府應確保辯論過程公平性,並且對於公投可能出現的各種結果抱持開放態度,進而根據多數民意決定行止,要想運用國會提案技巧換取八年平靜無異緣木求魚。
最後,這次公投的重要性部分在於它是二○○三年公投法制訂施行以來,首度有國會多數依照西方國家「求取直接和間接民意合致」要旨舉行公投,更應注意給予反核社團公平對待。馬英九主修法律,江宜樺以西洋政治思想見長,箇中利害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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