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計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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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標示再利用後生產的產品用途等,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趨嚴。
環保署官員表示,目前回收業者的執照是三年更換,新管理辦法改為五年更換,一旦新法上路後,新申請業者或現有業者換照時,都必須附上財務保證證明。
環保署本次修正的重點包括將廢棄物再利用的審查機構由中央改為地方;無論是生產、購買污泥、有害廢酸鹼液再利用產品,都需要申報銷售及庫存量;業者再利用機構生產出來的產品,也必須標示用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新法也要求再利用機構必須在工廠設置磅秤及監視系統,嚴格管理廢棄物進廠數量及再利用的過程。若是產品貯存超過六個月,主管機關也能要求業者暫停收新的廢棄物。
為了確保業者即使沒有能力處理廢棄物時也能妥善清理,新法要求再利用機構在申請時,必須根據未來處理的廢棄物數量附上財務保證證明,一般事業廢棄物的保證證明金額為每公噸新台幣3,000元,有害事業廢棄物則為每公噸6,000元。
環保署昨(11)日舉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公聽會,卻引來回收業者與環保團體齊聲抗議。業者認為,環保署想要加強管理廢棄物再利用應該從源頭下手,要求源頭業者提供產品履歷。此外,業者也擔心如果將審查交給地方辦理,標準會變得更嚴,業者在申請上需花費更多成本。
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等十個部會各自發布實施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官員表示,若修法順利,環保署的管理辦法將會是十個部會中最嚴格的版本,也希望能藉此促使其他部會跟進檢討。
此外,環保署官員表示,新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已於去年7月經行政院會通過,預計立法院本會期進行審查,考慮將管理辦法部分項目納入資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