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參與訴訟 恐違無罪推定?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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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法務部都傾向讓被害人除可委任律師代替或陪同了解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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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開放告訴代理人檢閱卷宗、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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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害人享有「知的權利」。不過司法院也提醒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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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可能會增加被告防禦權負擔、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訴訟延滯與弱化檢察官功能;法務部則說,部分傳統觀點認為讓被害人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只是讓他們在法庭化身為「復仇者」,但近來各國都已轉為讓被害人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角色更被重視。法務部表示,我國對刑事訴訟制度的討論,長期圍繞在被告權利的保障,忽略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聲音。司法院提醒,訴訟制度會不會因被害人介入程序,造成未審先判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各國作法不同;目前思考「有效提供審判資訊」、「提高訴訟程序參與度」、「避免二度傷害」與「加強不待修法的有感措施」四個面向。在審判資訊提供中,最令被害人惶恐的是羈押中的被告獲釋、逃亡或通緝時,法律並無要求法院有通知被害人的義務,這對被害人的安全和心理都造成重大影響。在訴訟參與度上,法院只在「審判期日」有通知被害人到場的義務,但確定起訴範圍、整理案件重要爭點、決定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則在準備期日就已完成。依規定,被害人無法主動參與程序,不能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甚至不能直接問被告、鑑定人和證人問題。司法院考量可能的改革方案,首先是讓被害人在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前,即可進入法庭了解法院押不押人的理由、檢察官起訴範圍並與檢察官溝通,表達對案件、證據的意見。案件起訴後,被害人可委任律師代替或陪同了解訴訟過程,也開放告訴代理人檢閱卷宗、證物,讓被害人享有「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