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4年前騎腳踏車與鄭姓機車騎士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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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婦雙手瘀青、嘴巴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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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聲稱左眼因車禍導致玻璃體出血失明、右眼也幾乎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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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陳求償1386萬餘元;法院傳喚醫生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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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陳婦眼睛失明是罹患糖尿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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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陳僅需賠5萬元精神慰撫金。27歲鄭姓男子2012年3月間某天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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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與成功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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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起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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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騎腳踏車的當時50歲的陳姓婦人。陳婦倒地後雙手瘀青但未流血,假牙則被撞掉1顆、嘴巴被割傷,但陳婦認為,車禍也導致她左眼玻璃體出血等傷害,左眼功能完全喪失,右眼也幾乎失明。陳婦提出告訴,求償1386萬元,新北地院先將鄭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民事開庭時,鄭承認有過失,但陳婦失明與車禍無關,相關費用不應由他承擔。法官傳喚她的醫生出庭,醫生證稱陳婦患糖尿病10餘年,車禍發生前已有玻璃體出血、增殖性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等情況;另陳婦承認車禍未撞到頭部,眼睛附近部位並無遭受外力撞擊。法官認定陳婦失明是糖尿病引起的併發症,與車禍無關,相關醫療、看護支出,不應由鄭賠償;精神慰撫金求償350萬元,也判決減為5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