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輝/這不是違憲,什麼才叫做違憲

憲法一三三聯盟發起罷免吳育昇失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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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竟行文新北市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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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查明聯盟是否有「宣傳罷免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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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實將處予十萬到一百萬罰鍰。
罷免權是世界各國共認的憲法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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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台灣卻被各種高門檻限制綁架而形同虛設。如果說台灣的民主是九成殘廢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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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識之士想必不會反對:我們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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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選完之後就被各種當選人遺棄不理;我們有代議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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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國會盛行不可告人的密室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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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執政黨的國會議長跟在野黨的黨鞭交情好到可以涉嫌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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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官商勾結易如反掌。
在這樣的現實下,直接民主的罷免權是人民挽救政治與社會敗壞的唯一手段。而中選會卻刻意製造寒蟬效應,威脅民眾不得使用早已重殘的罷免權。此舉如果不算違憲,還有什麼叫做違憲?
憲法一三三聯盟認為吳育昇立委力挺各種違背主流民意的馬政府政策,因而主張罷免吳育昇。要確認這些主張是否符合「主流民意」,必須經由公共討論、徵求連署與投票的過程,而無法單憑任一方的主觀認定,因此前述行為都屬罷免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理應屬於罷免權不可切割的一部分。
此外,吳育昇是否該被罷免,屬於重大公共事務;對於此等公共事務的公開討論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沒人可以禠奪。那麼,中選會所不能認同的「宣傳罷免」與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要如何區隔?這恐怕是中選會自己要先釐清的,否則不但會有侵奪人民罷免權之嫌,甚至還可能會有剝奪言論自由的違憲之嫌。
此外,憲法早已有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如果中選會所能容許的「合法罷免行動」沒有給予比言論自由更多的活動空間,就等於在實質上用行政權扼殺罷免權的行使,當屬違憲之舉。所以,張博雅主委有義務公開說明她心裡的兩條紅線:到底從哪裡開始算是言論自由,從哪裡開始算是選罷法額外容許的「罷免活動」,而從哪裡開始又算是中選會不容許的「宣傳罷免」。如果中選會不先把這兩條紅線劃清楚,那無異於設陷阱要構陷行使罷免權的人,更有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簡直比現在的中國共產黨還更可惡!
憲法一三三聯盟沒錢在電視、報紙上買廣告,只能靠口耳相傳傳播與討論這個罷免行動,這一部分不需浪費新北市選委會的資源去調查。我是憲法一三三聯盟共同發起人之一,公開在記者會中宣揚罷免權之重要,這受到言論自由權的保障。我在部落格上討論罷免行動與理念,這應該也是言論自由與罷免權保障的範圍。
那麼,聯盟的義工在街頭上發傳單,這算是中選會無法容忍的嗎?假如這算是違法,那是不是要叫聯盟的人各自在家「自爽」,不可以在街頭上「丟人現眼」?罷免權是這麼見不得人的齷齪事嗎?我跟義工曾一起邊喊口號邊走到中選會,把連署結果遞給中選會的「爺們」,這算是違法嗎?如果是,請中選會以後半夜加班,而且把附近的街燈全部關掉,以免我們的行動被人瞧見。
我真的不知道聯盟做過什麼傷害社會公共福祉的事,但中選會的作為已經嚴重扼殺公民的罷免權。因此,我要在這裡公開按鈴申告:中選會意圖褫奪公民罷免權,請相關單位制止其違憲行為!
(作者為劍橋大學工程博士,清大榮譽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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