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黃姓約聘僱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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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自104年5月起利用職務之便收賄、洩密給呂姓廢食用油回收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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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遭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任職嘉義縣環保局超過10年的黃姓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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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在嘉義縣民雄鄉經營廢食用油回收業的呂姓業者獲利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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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利用職務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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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4年5月購買一輛中古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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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交給呂姓業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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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求呂姓業者每月給付新台幣一萬元。 由於黃某是環保局業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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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姓業者只好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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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自104年5月起,每月依約交付一萬元賄款給黃某。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調查指出,黃某為協助呂姓業者擴大事業版圖,竟自105年9月起將職務上掌管的廢棄食用油清除(回收)業者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的客戶資料洩漏給呂姓業者,使呂姓業者得以順利拓展客戶。檢察官昨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前往嘉義縣環保局廢管科等4處所搜索,查扣電腦等相關事證,經漏夜偵訊後,認為黃、呂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今天清晨向法院聲請羈押。嘉義地方法院下午裁定,黃某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最輕為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時間不短,對於犯罪情節供述與呂姓業者仍有出入,如不予羈押,顯難確保案件後續偵查,因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外,檢察官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聲押呂姓業者,嘉義地方法院依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洩密罪處罰的是洩密的公務員,呂姓業者只是收受秘密者,所涉罪嫌不足,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