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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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都有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為食品安全法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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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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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的修改實不應僅注重在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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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應該是全面檢討其制度。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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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罰則的問題,大家都知道要加重罰則,問題是要如何加重,加重到何種程度才有嚇阻作用?其實有一個很好的範例,就是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將「不法利得」納入。「不法利得」的計算方式,環保署說明,主管機關監督查核開發單位違法日起,往前回溯計算至主管機關認定其自始違法日止;利得計算包括設置應支出而未支出設施成本、操作成本、可計量環境損害成本、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的事項等可計算的經濟利益,再加上各項不當利得利息等。以不法利得裁罰才能產生足夠的嚇阻。
再者,目前食品檢查制度中,對於所謂不得添加的物品全部採用正面表列,而且實務上並非每種都驗,而是有規則,什麼東西驗那些,除非有人檢舉。這樣的制度類似於老師給學生考試,但是試前先畫重點,學生熟記硬背即可通過。昨天晚報還報導,台南地檢署人員表示,因政府並未明令禁止或容許添加順丁烯二酸,在衛生署無法確定順丁烯二酸是毒物之前,不知如何搜索與查扣;同時,立委也提案修法,只要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就可重罰。
或許基於法律授權的原理,必須明訂裁罰項目,但各種化學添加物有一個特性必須注意,即絕大多數的化學品都可以找到替代品,化學家們可以從特定的化學特性、化合物之重要元素的同族同週期元素找尋替代品。這就表示當法令禁止兩百種,馬上會有人製造出第兩百零一種來取代被禁止的項目。
解決這樣的問題有三個做法,一是檢舉獎金,化學添加物百百種,廠商最清楚,提供高額獎金鼓勵其內部檢舉並且免責最有效果。二是隨機的抽樣抽驗,這包含抽樣的時間、地點、食品種類及檢驗項目。三是賦予廠商完全的責任,廠商可以製造出新的添加物,但必須對其產生的後果負完全的責任,如此則廠商將會審慎的評估添加物,取得更多安全證據後再用。
這個部分,或許有人會說其實民、刑法侵權部分即有規範,然而,在環境與食品安全領域中,其特性與殺傷人、侵害產權等行為有很大的不同,即是舉證困難,諸如這次的順丁烯二酸及上次的塑化劑,僅有一些動物實驗的文獻說明具有毒性。因此,在食品安全法規中,應該放寬這類事件的舉證責任,廠商便會在使用之前詳閱文獻或自行試驗。
國外在環境、食品、安全領域常有集體訴訟,集體訴訟一大困難就是受害者很多,集合起來打官司非常困難,廠商通常不怕。若能利用這次修法,讓主管機關或消費者組織代替非特定受害者打官司再予以補償,除有效協助受害者外,對廠商也會形成很大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