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崴父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大學生張博崴獨自登山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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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溫休克死亡於溪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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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以消防救難機制有問題訴請國家賠償六六○萬元。一審判賠二六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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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登山本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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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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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改判南投縣消防局免賠。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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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確定。最高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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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出動救援沒有延誤,且山區廣大定位大不易,張離開原先登山路徑甚遠,消防局沒有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沒有國賠責任,消防局免賠。 就讀中山醫學大學的張博崴在二○一一年二二八連假獨自前往南投攀登白姑大山,隔天下午打電話給女友說可能迷路了,此後音訊全無。女友通知張家人報案,南投縣消防局動員直升機、搜救犬及大批人力投入搜尋,始終一無所獲。後來黃姓山友根據張的女友形容與張通話時聽到溪水聲,循跡在溪谷找到張蜷曲在睡袋內的遺體。張的父母認為,消防局未遵守「山難事故搜救作業程序」,懈怠取得、利用張博崴手機最後通信紀錄,也未積極聯繫前後天入山的山友,誤判黃金七十二小時重點搜救區域,也未主動聯繫有經驗的民間救難團體、未整合搜救過程,讓張博崴未獲救援而死,消防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南投縣消防局抗辯,通聯紀錄無助於鎖定搜救範圍,第一時間成立前進指揮所也指派指揮官,沒延誤或失職,已盡可能避免危害發生,且張的大體最後被發現位置偏離原規劃登山路徑甚遠,消防局沒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