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治酒駕/酒駕殺人? 修法恐難適用

法務部將研擬修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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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以酒測值0.75mg/L作為區別酒駕殺人與一般公共危險罪的門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最近接連發生酒駕致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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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罰又再度成為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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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在臉書表示將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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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酒駕致死增列死刑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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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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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提案車輛加裝「酒精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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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在三日晚間則發出新聞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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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酒駕致死者,將研擬朝向比照「故意殺人」之可行性修法,立法院長蘇嘉全亦稱,新會期開始後,將優先針對酒駕法案進行審議,朝嚴懲及有效嚇阻方向修法。在此時空,酒駕肇事引起的激憤民怨,政府自應敏以因應。法務部指出修法朝向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方向去論處,似乎認為:因飲酒的駕駛知道可能會肇事造成人員死亡,卻仍執意要開車,所以具備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應以殺人罪論處。 這樣的邏輯乍看之下似乎有理,但卻會遇到一些問題,若要承認這種推論,就必須得證明酒駕與撞死(傷)人間,存在高度關聯性。事實上,就算酒駕真的有極高的機率撞到人,檢察官又要如何證明駕駛開車時,就已經對於可能會撞死人這件事有所預見或認知?實務界在具體個案中一直採較保守的態度,檢察官或法官會輕易認定酒駕行為與肇事致人於死的結果?是否會因修法結果導致司法人員於適用上更戒慎恐懼而甚少適用?依循這邏輯,認定酒後駕車者對於撞到人、致人於死都有認識,相同旨趣,是否酒後駕車未撞到人的駕駛亦全都要以「殺人未遂」論處?事實上,只要是不能安全駕駛,不管基於什麼原因都不應該駕駛交通工具,而不是如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一般,僅限於喝酒或服用毒品等麻醉藥物。依據英美法規範,只要足以造成分心的都該當不能安全駕駛,如滑手機等。舉個特殊案例,若有對情侶,女友幫正在開車的男友口交,男友心神恍惚之際撞死人,這個例子的可罰性並不會低於酒駕;因此,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理想的修法應是,直接以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即可,至於為什麼不能安全駕駛,就不需再作限制了。本文由最基本的行為與結果指出疑慮,希望能正確修法,避免再淪入無法遏止酒駕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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