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不得取巧 否則補稅、計息

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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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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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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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省下」以後年度的未扣除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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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可能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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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加計利息。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的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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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將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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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也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起徵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必須遵守四大原則,一是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要件,即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二是未扣除餘額大於全年所得額時,要扣到全年所得額為零為止;未扣除餘額小於全年所得額時,要扣除所有未扣除餘額。三是不得取巧僅扣除至營所稅免稅門檻(起徵額)12萬元為止。一方面達到免納當年度營所稅,一方面則「省下」以後年度的「未扣除餘額」,如果每年12萬元,十年就是120萬元「相當可觀」。四是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將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3,112萬元,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3,100萬元,課稅所得額正巧符合免稅門檻12萬元,應納稅額0元。但經高雄國稅局調查,甲公司103年度經國稅局核定的前十年虧損未扣除餘額應為3,512萬元,甲公司卻取巧只扣除了3,100萬元,正好到免稅門檻12萬元,目的就是「省下」這12萬元的「未扣除餘額」。高雄國稅局強調,甲公司當年度申報或核定課稅所得額金額如已達起徵額,應全數抵扣以前年度的虧損扣抵,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因此核定甲公司前十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3,112萬元,未扣除餘額為400萬元,即103年度未扣除餘額=3,512萬元-104年度全年所得額3,112萬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全年所得額超過免稅門檻(起徵額),在列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時,不得取巧僅扣除至免稅門檻,否則可能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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