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喪偶 可合併報稅

納稅義務人在年度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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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綜所稅結算申報辦理期限因人而異。如死亡人遺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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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得就可以等到5月報稅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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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與配偶合併結算申報;但若是沒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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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由遺囑執行人在死亡人死亡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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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是國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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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納稅義務人不幸在年度中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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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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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如遺有配偶,或是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由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者,其所得就可併入配偶或父母、子女所得,在5月報稅季合併結算申報。不過,若是沒有配偶或未被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無論是配偶、父母、子女,或是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都要留意辦理結算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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