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婦人曾出錢協助李姓女兒購買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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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後來因病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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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房子歸媽和丈夫一人一半」的紙條;張姓丈夫繼承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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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與岳母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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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妻子生前從來都沒有交代財產處理方式。新北地院將紙條送往調查局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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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是李女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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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她與母親已達成合意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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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應將房屋二分之一移轉登記為黃婦所有。黃姓婦人在1998年6月購買新北市土城區一間1樓房產,登記在李姓兒子名下;2008年6月,她又與李姓女兒合資購買土城區另一間3樓房產,登記在李女名下。後來李女結婚,她建議賣掉3樓房產,用950萬購買兒子名下的1樓房產,李女照辦,跟丈夫一家三口搬入居住。黃婦提告指出,去年2、3月間,李女向她表示,要將1樓房產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給她,另二分之一留給小孩作教育基金;隨後5月間李女輕生去世,張姓女婿卻表示李女遺產都是他的,拒絕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她要求張必須履行,並向法院交付李女輕生前留下的「房子歸媽和丈夫一人一半」紙條。張姓男子主張該間房產是妻子賣屋與自備資金買下,與岳母無關;李女輕生,生前沒有對任何人交代後事,也沒有依法以遺囑方式處分其名下應繼財產,他是合法繼承所有財產。由於妻子生前沒有對任何人交代贈與財產,本件並不存有生前贈與的情形,所謂紙條也無法證明是妻子所寫,岳母所說不足採信。法官將李女寫下的紙條送往調查局鑑定,確認是李女筆跡,認定她與母親已達成合意贈與契約;另外,贈與的撤銷權專屬於贈與人,贈與人的繼承人不得撤銷,因此張姓男子無法撤銷李女房地的贈與,判決他必須將1樓房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給李女母親。黃姓婦人曾出錢協助李姓女兒購買房產,李女因病輕生,留下「房子歸媽和丈夫一人一半」的紙條;張姓丈夫卻不同意,聲稱妻子生前從來都沒有交代財產處理方式。記者袁志豪/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