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3罪合併執行18年6月

前總統陳水扁於龍潭購地案被判刑11年、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8年、龍潭案洗錢部分判刑2年;高院1日裁定應執行刑18年6月。
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間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是1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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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陳敏薰給款案部分是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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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500萬元;今年7月判決陳水扁在龍潭案洗錢部分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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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3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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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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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1.5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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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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