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五年前叛逃到中國大陸的林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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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高分檢初步認定林毅夫為「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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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繼續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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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界有不同的聲音。
應否繼續通緝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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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林毅夫的犯行是「即成犯」或「繼續犯」?如果採「即成犯」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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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卅五年前的投敵罪早已逾廿年的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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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應撤銷通緝;但如果是「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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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仍屬「行為繼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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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顯然是依此一見解而發布對林毅夫的通緝令。
而依最高法院的判例見解,追訴權時效規定的「繼續」,指的是行為繼續(繼續犯),而非狀態繼續。舉例來說,犯重婚罪的人,在重婚時犯罪行為已經成立,重婚後的婚姻狀態,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的繼續,只能算是「狀態繼續」,追訴時效的始點應以完成重婚的那一刻起算。
不少法界的見解就認為投敵罪是「即成犯」,一經投敵,犯罪行為即已完成,之後只是違法「狀態」的延續而已,追訴權時效應從完成投敵的那一刻起算。
檢方仍通緝林毅夫,應是考量政府雖在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但兩岸在軍事上仍處「武力對峙狀態」,中共仍屬陸海空軍刑法所定的「敵人」,林毅夫目前仍在敵陣營中從事黨政工作,投敵犯行應視為「繼續中」。
不過,倘若中共是敵人,兩岸如何能簽訂經貿交流協議?台商赴大陸投資豈不是「資匪」?中共多位「省長」級高官來台訪問,非但未被依敵人逮捕,反獲高規格接待,顯然是友非敵。就此而言,認定林毅夫仍繼續投敵叛逃中,與兩岸現實有極大扞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