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金融服務的英文名稱為Digital Finance Services。根據G20的定義為「不論是否為銀行或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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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數位技術,
系統建置
,如電子貨幣、行動金融服務、線上金融服務、電子語音與無據點化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務」。從定義上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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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金融服務可提供的範疇相當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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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凡消費者的存提款交易、匯兌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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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於信用服務、儲蓄與保險等個人金融服務均可涵蓋在內,可見數位金融的發展趨勢下將對現行金融交易體系產生結構性的改變。 因應科技4.0的時代來臨以及接軌數位金融發展的趨勢,我國金管會在去(107)年徵詢與蒐集各界與各國發展純網路銀行的意見,提出我國開放純網銀的政策。隨後開始著手修訂相關主管辦法,以加速推動我國發展純網銀的腳步。然而,根據前揭對數位金融的定義可知,純網銀的商業模式僅視為數位金融體系的一環,並不能夠完全代表數位金融體系運用範圍。世界各國發展數位金融的速度相當快,根據麥肯錫智庫的調查報告指出,到了2025年全球數位金融的規模將達到3.7兆美元,當中又以創造出新存款的機會最大,可達4.2兆美元。若以國家來說,開發中國家的成長機會將遠高於已開發國家,例如印度與奈及利亞等國的成長率,將高達10%-12%,而中國大陸、巴西等國的成長率也可來到4%-5%。探究開發中國家數位金融快速成長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因為金融機構並不普及。消費者或企業對於上銀行或使用金融據點服務所帶來的交易成本太高(可視為移動、使用等成本總和),使得消費者沒有過多的誘因去使用這些金融服務。對銀行而言,據點設置與服務成本太高,營業據點既無法廣設,難以普及消費者使用,客戶貢獻度也就無法提高。我國銀行業如何因應數位金融的趨勢,來發展其優勢經營策略,有幾項做法可供參考,例如,透過開發數位工具,加強與潛在客群的連結,爭取對其提供金融服務的商機;提供消費者或客戶更便利、快速、安全的交易方式與環境,增進客戶使用數位金融的信心;開發與優化更友善的數位工具或操作介面,使消費者使用體驗更佳,強化客戶黏著度;擴大數位金融運用業務範圍,普及化金融應用領域,觸及各面向之消費者或企業,提高銀行獲利來源。(作者是商業發展研究院研究員,本專欄每周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