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失親者如繼承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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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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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仍可請求回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七七一號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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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宣示真正繼承人擁有的繼承人終身有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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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能衍生出當時的表見繼承人若蓄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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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捲入刑責。法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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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表見繼承人繼承財產時,多半須出示繼承系統表、印章、財產資料,若涉及造假,將吃上偽造文書罪。所謂的表見繼承人,是指並非繼承人、卻對外表現讓人誤以為是繼承人,侵害真正有繼承權的權益,可能因提出假的身分證明資料,一旦真正繼承人打贏官司,表見繼承人可能反而吃上官司。 對於大法官的解釋,有法官表示,死亡者的繼承人,本來就應該是真正繼承人而不是「僭稱」的表見繼承人,例如一個父親死亡,名下財產被小三和來路不明的「孩子」繼承,親生的孩子反而被蒙在鼓裡,一般人難以接受。促成昨天大法官解釋的聲請案中,有一名原本姓林的老嫗(八十五歲),因從小被送到陳姓家族,在林姓生父過世後,她主張自己只是陳家的童養媳(媳婦仔),不是「養女」,對林父擁有繼承權。不過,當時生父的財產全由生母與胞兄繼承分完,胞兄與生母又先後辭世,胞兄繼承的土地又被侄兒繼承、轉賣給其他人。老嫗對姪兒和買家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但遭法院駁回確定。司法院一名官員表示,老嫗的姪兒早在一九七六年就以單獨繼承人身分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但在二○○五年出賣土地,昨天的釋憲案通過後,這名老嫗仍可以向法院聲請再審,但時間點要怎麼計算、究竟是童養媳還是養女,仍待法官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