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老師強吻、性侵國中女學生 法院判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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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女生帶進視聽教室內強吻嘴巴、胸部,再用手指性侵得逞;刑事部分法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楊1年4個月徒刑,被害者求償,新北地院今天判決楊必須女學生及父母100萬元。判決指出,該名女學生從國小6年級開始,就在這間新北市的補習班補習,57歲楊姓老師對學生十分嚴厲,成績不好還會體罰,女學生對老師相當畏懼,不敢違背他的要求。2014年6月8日下午5時許,楊姓老師佯稱女學生「內分泌失調、賀爾蒙有問題」,以幫忙她整骨為名義,把她帶進視聽教室,再叫她脫去內衣、褲,女學生擔心拒絕會被懲罰,遭楊親吻胸部、嘴巴,用手指性侵;事後女學生向好友訴苦,國中輔導老師輾轉得知報警處理。楊在警方訊問時,承認有用手去檢查女的下體,但到法院審理時,他僅承認有「整骨」事實,否認性侵,法院不採信供詞;因此被害者提出400萬元求償,法官認為楊的犯行已侵害女學生貞操權,也侵害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的法益,判他要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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