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蘋果電腦執行長庫克在公司新總部的賈伯斯劇院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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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iPhone 8和iPhone X等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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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聚集上千名各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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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媒體實況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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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也大篇幅報導。記者會後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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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庫克買進蘋果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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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內線交易的問題?庫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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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 X是智慧型手機問世以來「最大的躍進」(biggest leap forward)。這些新產品發表,顯然是影響蘋果公司財務業務的重大消息。庫克如果在消息沒有公開以前買進蘋果股票,就是內線交易。庫克的記者會算不算公開?依照美國聯邦證管會的規定,公司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公開發布消息,投資大眾有機會取得資訊,並經過合理的時間,讓投資人能消化資訊,消息就算公開。美國法院也認同這項規定。庫克的記者會符合公開的要件,他買進股票沒有違法。庫克如果在台灣,問題就比較複雜。依金管會規定,公司財務、業務的重大消息,必須「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才算公開。庫克只召開記者會,媒體雖然大幅報導,也不算公開,庫克成立內線交易。金管會的規定合不合理?有法院認為合理,有法院則拒絕適用。依大法官釋字第216 號解釋,行政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法官可以說明理由,不適用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目前法院有兩種見解。甲說:支持金管會的規定。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證券交易所設立之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僅供公開發行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該平台已行之有年,投資人已習於該平台查詢公司之重大消息,將此等重大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最能達到資訊公開、公平交易之目的。……此規定係主管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頒訂,自應遵守,始能達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及健全性之目的」。依照這個判決,「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是公開財務業務重大消息的唯一管道。乙說:不採主管機關的規定。最高法院另有判決指出,「在大眾傳播媒體甚為發達之今日,將消息披露予社會大眾之方式,顯然非僅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一途而已,(金管會)上開規定就重大消息公開方式僅限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顯不符合前述法律意旨,就此本院自不受其拘束。是重大消息如已經新聞媒體顯著報導,且其內容完整而確實,應認亦為重大消息公開方式之一,亦即並不以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為限」。判決認為,消息如由公司發布,或雖非公司發布但經發行公司或足以代表公司之人對外為有效之證實、說明或澄清後,可認為重大消息已經公開。依照這個判決,「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不是公開財務業務重大消息的唯一方式。如果庫克在台灣打官司,碰到甲說的法院,因為沒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消息不算公開,他成立內線交易。碰到乙說的法院,他代表公司召開記者會,媒體完整報導,消息已經公開,他沒有違法。庫克不在台灣,不會碰到這種問題。但台灣有許多「庫克」。面對分歧的判決,上市櫃公司要記得把重大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主管機關也要思考相關法令的實際執行問題。(作者是司法院前院長,本文主要內容摘自即將出版的《誰怕內線交易》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