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投信結構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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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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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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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7年4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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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陳淑珠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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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結構債判刑。
元大馬家今晚發表7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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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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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因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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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下損失,最後卻坐牢;對此結果,無法接受,並大喊不公。聲明全文如下:
有關元大馬家為配合政府解決結構債問題,卻遭法院判刑,近日蒙社會各界先進、賢達關心。對於這樣的現況,我們有幾句話想說:
一、元大投信當年應主管機關要求,承接高達276億的結構債,但投信的資本額也就20幾億,元大集團當年沒有金控、沒有銀行,只能向母公司元京證求助;馬家以自己的投資公司吃下結構債,再以附買回方式向元京證融資,整個過程,馬家賠了10幾億,元京證不但沒有損失,還賺進利息,但法官卻將這個融資交易當作分攤損失,作出有罪判決,馬家服膺政策吃下損失,最後還要坐牢,誰能接受?
二、學者王志誠教授,甚者用「殺戮」陷阱批判行政機關將結構債損失迫使股東承擔是陷阱、是違法;前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先生亦表示,確有行政疏失且證詞遭法院斷章取義。試問,人民幫忙政府解決問題後,竟受牢獄之災,這公平嗎?
三、元京證券購買元大投信股份未受有損害反有獲利:
依元京證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11月12日之元京證公司協議程序執行報告,顯示元京證公司協助元大投信公司處理基金持有之235.9億元之結構債券,99年6月30日止尚有獲利2億9519萬9090元,面額87.5億元之結構債部分最終獲利1億5051萬7356元,面額18億、28億部分最終獲利5588萬元。
四、馬家非但未獲利益反多有損失:
高院刑事判決:「綜上,尚難認被告…杜麗莊、馬志玲對於本案元大投信公司股權交易所定股價部分,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法院既認為馬志玲夫婦並未獲得任何利益,為何還判有罪呢?而且判決書所指的94年底,元京證分攤損失6億73萬1054元來看,馬家也分攤損失7億9825萬4562元,比持股比例應賠的7億7783萬6002元,多賠了2041 萬8560元。不管怎麼算,馬家都多賠了錢。
五、張平沼先生就其司法案件宣判後,103年7月18日發表聲明指出「元大案係因原大投信股東將其股份出售予元大證券,…倘因元大案三審判決有罪確定,即不明究理將本人等亦同為有罪判決,絕不公平!」云云,張先生所言,明顯與事證不符、未明究理令人遺憾,為避免其所言誤導視聽,併此說明。
六、馬志玲先生所創立的元大金融集團,用「勤懇誠信、勇於任事」建立了企業文化,5多年來與台灣社會共同成長,營運績效甚受國內外投資者所肯定,決不是法官誤解所指侵占股東權益的企業家。儘管審判過程對於被告有利證據法官都不採信,但馬家仍堅信可以循司法途徑還得清白。希望媒體諸先進與社會賢達人士諒察,給予本案公平說明機會,台灣社會是個公義良善的環境,相信馬家冤屈必有昭雪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