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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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必須雇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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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必須繳納代金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的就業基金;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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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在促進原住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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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重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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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過當限制營業自由,昨天作出第七一九號解釋宣告有關規定合憲。
不過,大法官也認為,如果公司所需繳納的代金超過採購金額,應該要有適當的減輕機制,主管機關應就此盡速檢討改進。
本案是由興農、壹傳媒、蘋果日報、台灣高鐵等公司聲請釋憲,他們都參與政府採購案,但在得標後履約期間未依規定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得繳納五十餘萬元至四百餘萬元不等的就業代金。四家公司都認所繳代金太高,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